(2017)黔0527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某、周某等与郑某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周某,况杰,郑某,戴某,贵州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785号原告曾某,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周某,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况杰,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郑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戴某,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贵州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九0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577148413A。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周某、况某诉被告郑某、戴某、贵州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主体不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周某、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3.00元,减半收取701.5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261.50元,原告曾某、周某、况杰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 园人民陪审员 陈如恒人民陪审员 吴玉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