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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监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伏林祥与赣榆县沙河镇人民政府、江苏赣榆县沙河粮油批发市场经营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林祥,赣榆县沙河镇人民政府,江苏赣榆县沙河粮油批发市场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27号申请执行人伏林祥,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生,住赣榆县。被执行人赣榆县沙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赣榆县沙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维有,镇长。被执行人江苏赣榆县沙河粮油批发市场经营部,住所地赣榆县沙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潘端聚。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赣执字第4982号伏林祥与赣榆县沙河镇人民政府、江苏赣榆县沙河粮油批发市场经营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本案执行,决定由本院执行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伏林祥与赣榆县沙河镇人民政府、江苏赣榆县沙河粮油批发市场经营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赣民初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绪凡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宜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