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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葛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119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1栋5层7号。法定代表人:戚光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女,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葛小平,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