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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付帅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付帅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966号原告: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飞,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黄付帅,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付帅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其发布的帖子;2.判令被告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因被告不服从公司管理和派遣,被原告开除后,既不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也不来公司交接工作,其离职时欠公司22977.75(公司已另案起诉)。被告离职后心存怨恨,多次从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网络平台上颠倒黑白,对被告进行攻击。在原告派人与其多次沟通,被告拒不理睬,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2017年7月18日被告在上海时间、企鹅防骗网、华启教育、齐鲁网、投诉直通车、百度贴吧等网络再次攻击公司,甚至公布了公司董事长的私人信息,由于被告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降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并判令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名称“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而企业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上载明的名称“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不一致,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