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9陈兵与南通吉祥水产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南通吉祥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被执行人:南通吉祥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东安片区黄海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施翠芳,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兵与被执行人南通吉祥水产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8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通吉祥水产品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陈兵劳动报酬375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69元,由被执行人南通吉祥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869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吉祥水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2日本院到通州湾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发现有登记信息;2017年5月11日本院到滨海园区东安片区黄海路18号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查封无证厂房等。查封时发现有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5534号、(2016)苏0623财保185、186号等案号查封在先,故本院为轮候查封法院,无财产处置权;2017年7月25日本院向如东县人民法院去函,商请其尽快启动资产处置程序,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权益。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通吉祥水产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确未能查找到可供立即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民初8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袁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