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洪梅、乐陵市芳纶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梅,乐陵市芳纶化工有限公司,董晓璇,董成勋,刘基业,李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梅,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乐陵市芳纶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晓璇,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董成勋,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生,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刘基业,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国志,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生,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