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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长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长会,孟令青,天津市联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邢海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会,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令青,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联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环泰南街以南、利华家具项目以西。法定代表人:苑永秋,经理。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长会、孟令青、天津市联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法院裁定为由,于2017年7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