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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X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1972年10月17日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日晚,被告人XXX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平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X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6.8mg/100ml。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XXX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X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冰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