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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1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十二村民小组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十二村民小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670号之一原告: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宁卫勤,该组组长。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周浩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十二村民小组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十二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十二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十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陆军审 判 员  湛烁瑶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卓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