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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德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31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德兴,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德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