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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1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于晶晶与周振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晶晶,崔风和,陈红伟,崔志磊,周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1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晶晶,女,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崔风和,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陈红伟,女,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崔志磊,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周振彬,男,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于晶晶与崔风和、陈红伟、崔志磊、周振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周振彬家庭成员李秀玲名下车牌号蒙DM67**号低速货车一辆,因案情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振彬家庭成员李秀玲名下车牌号蒙DM67**号低速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奇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