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1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于晶晶与周振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晶晶,崔风和,陈红伟,崔志磊,周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1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晶晶,女,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崔风和,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陈红伟,女,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崔志磊,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周振彬,男,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于晶晶与崔风和、陈红伟、崔志磊、周振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周振彬家庭成员李秀玲名下车牌号蒙DM67**号低速货车一辆,因案情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振彬家庭成员李秀玲名下车牌号蒙DM67**号低速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奇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