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与卫保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卫保山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08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负责人:朱练忠,总经理。被告:卫保山,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卫保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对被告卫保山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