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雷东海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东海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东海,男,1983年4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德兴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张婕,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东海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利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东海及其辩护人张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张某1(已判决)等人通过中标单位江西饶某建设有限公司获得德兴市新营高速路口附近上挂线西侧的绿化带土方回填工程的施工权,因该工程前期的土方回填系被告人雷东海等人施工,双方因费用结算事宜发生矛盾。2015年7月18日,张某1带领施工队到工地上准备开工时,遭到被告人雷东海等人阻拦,当日新营街道办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双方同意费用问题未谈成,工程先不动工。2015年7月19日8时许,张某1继续带领施工队到工地开工,期间遭到雷东海及陈某2、张某2(均已判决)等多人阻拦,施工暂停。不久张某3(已判决)驾车来到现场并斥责张某1,两人发生对骂并相互打斗,双方成员见状随即持械加入互殴。期间,被告人雷东海持砍刀趁张某1不备将其左面部等处砍伤后逃离现场,随后张某3与张某1等人均从各自车内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互砍;王某、张某4(均已判决)则各持砍刀追砍被告人雷东海,张某2和“疤子高”见雷东海被追砍便持砍刀在后追逐帮忙;陈某2则持砍刀与持铁棍的封麒麟(已判决)对打。双方互殴造成张某1、张某3等人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张某1面部刀伤创口达15cm,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3右手损伤致掌骨完全性骨折,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雷东海到德兴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雷东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且有刑事判决书、住院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汤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东海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及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东海等人与他人因工程纠纷聚众持械斗殴,致对方一人轻伤一级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雷东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自首,本院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雷东海在案发后经过本院调解,与被害人张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被害人也对其表示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东海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东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林人民陪审员 余桂芳人民陪审员 刘拥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