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仁华与钱世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仁华,钱世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徐仁华,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钱世秋,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6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世秋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珙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