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姜X、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姜X,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姜X被执行人姜某某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姜X、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裁定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姜某甲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新城小区16号楼2单元303室,建筑面积51.1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姜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