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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兴壮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兴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438号罪犯谢兴壮,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兴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日作出(2014)湛中法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3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谢兴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兴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获得1次嘉奖,2016年10月因工作时睡觉而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兴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兴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