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丽微与刘砚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微,女,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刘砚志,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张丽微与刘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仉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