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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丽微与刘砚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微,女,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刘砚志,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张丽微与刘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仉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