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忠潭与赵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潭,赵素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941号原告:陈忠潭,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洛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素华,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潭诉被告赵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忠潭负担。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