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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魏跃华、凌本珍、杨梅、魏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魏跃华,凌本珍,杨梅,魏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97号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2068685T。法定代表人:张小舟,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团结东路东方国际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56825870K。法定代表人:魏跃华,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魏跃华,男,汉族。被申请人:凌本珍,女,汉族。被申请人:杨梅,女,汉族。被申请人:魏毅,男,汉族。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五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魏跃华、凌本珍、杨梅、魏毅名下价值28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