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国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文,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2年3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二百五十元。2017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马国文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D×××××小型轿车,途经本县莫干山镇蚕乐谷路段处时与行道树相撞后驶出机动车道外,造成被告人马国文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德清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国文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国文的供述、书证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接警单、车辆信息、门诊病历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陈某、康某的证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文违反法律规定,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国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国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