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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朝明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68号之二被执行人李朝明,男,生于1979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湾碧乡。(现在押)关于李朝明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大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朝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朝明银行存款8000.00元,余款20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执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家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