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施建峰、金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峰,金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峰,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金东辉,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建峰与被执行人金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施建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建峰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