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左中与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绍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左中,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绍成,丁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378号原告:丁左中,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张伦武,主任。被告:金绍成,男,194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居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第三人:丁令,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丁左中诉被告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绍成、丁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丁左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左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左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左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