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继宏与魏包工、魏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宏,魏包工,魏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宏。被执行人魏包工。被执行人魏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继宏与被执行人魏包工、魏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包工支付给申请人陈继宏执行案款30000元整,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恢15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