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芝诉被告王合鑫、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芝,王合鑫,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524号原告:李瑞芝,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村,恒山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合鑫,男。被告: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中心路。法定代表人:孔令宝,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芝诉被告王合鑫、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芝于2017月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瑞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瑞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李瑞芝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审 判 员 刘 昆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