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显奎、新余欣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显奎,新余欣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杨显奎,男。被执行人新余欣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杨显奎申请新余欣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仲裁字[2014]64号国内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新余欣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杨显奎案款98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余欣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执字第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李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