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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早华与万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早华,万志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81民初1046号原告:朱早华,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高新开发区。��托诉讼代理人:童盛,律师。被告:万志华,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贵溪市。原告朱早华与被告万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早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志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早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承建了鹰潭君融国际房地产的工程,因其需要人手,原告及朋友一起为被告做事。2014年,被告因开发商资金无法周转,遂结账撤离。此时,被告尚欠原告款项未付给原告。2017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后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至今尚欠原告3万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被告万志华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2年年底承建了鹰潭君融国际房地产的水电安装工程。因被告工人做事,原告带人一起替被告从事水电安装。2014年被告因开发商资金无法周转,被告即撤出该工程并与原告进行结算。2017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朱早华在君融国际眼镜城水电施工资计人民币肆万元整。今欠人:万志华。2017年3月20日。以上工程全部结算清。万志华。2017.3.20。”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万元,至今尚欠原告3万元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间虽无书面的劳务合同关系,但原、被告间形成了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亦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经原、被告结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资3万元。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人民币3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万志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早华工资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万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金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