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井明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井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井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21625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