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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井明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井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井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21625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