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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宋克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克路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6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克路,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2017年4月2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克路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克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宋克路驾驶豫车牌照为豫J×××××中巴车,沿濮渠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台一桥口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当执勤民警要求宋克路出示驾驶证时,宋克路向民警出示其伪造的B1驾驶证,经查宋克路持有的B1驾驶证系假证。上述事实,有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信息、伪造的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克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克路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让他人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符合伪造身份证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克路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成立。宋克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宋克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克路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扣除先行羁押四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