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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招花与应金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招花,应金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244号原告:杨招花,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应金军,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招花与被告应金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招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招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招花负担。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傅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