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亮与高学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高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高学文,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高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高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高学文支付张亮债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6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2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秀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白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