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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亮与高学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高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高学文,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高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高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高学文支付张亮债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6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2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秀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白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