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袁海亮、贾清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亮,贾清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海亮,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贾清铎,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彬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