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宾福臣与范县房地产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某臣,范县房地产管理所,何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7行初11号原告:宾某臣,男,汉族,1945年3月1日出生,住址,范县被告:范县房地产管理所,范县新区黄河路南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孙建军,该单位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瑞祥,该单位办公室主任第三人:何某平,女,汉族,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启,男,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宾某臣诉被告范县房地产管理所作为类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宾某臣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宾某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本人自愿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宾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宾某臣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范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清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