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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孙明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孙明义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789号原告李明华,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孙明义,男,1935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明华与被告孙明义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没有利害关系,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李明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蒋 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潇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