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民辖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邹涛与刁晓瑞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涛,刁晓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涛,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晓瑞,女,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诉人邹涛因与被上诉人刁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1812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邹涛上诉称,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未约��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芜湖市弋江区即为合同履行地;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已先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不得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现上诉人已申请对被上诉人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万科海上传奇小区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便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刁晓瑞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海上传奇花园,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办事处供电社区居民委员会虽出具证明,证实刁晓瑞经常与父母居住在该社区,但该证明无法证实刁晓瑞至起诉时已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另,邹涛诉请刁晓瑞归还借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邹涛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无论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在有管辖权且已经立案的情况下裁定移送本案错误,应予纠正。邹涛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邹涛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2--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