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徐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龙帝首创轮胎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龙帝首创轮胎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水县盛源南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韩树强,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龙帝首创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法定代表人姚永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龙帝首创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中止执行已满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徐执字第4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 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馨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