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继排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继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继排,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增梁,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志恒,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赵继排与被申请人赵志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2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继排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其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驳回其起诉,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赵继排与赵志恒合伙承揽了防腐保温工程,因双方在合伙过程中发生矛盾,赵继排曾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解除了双方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并驳回了赵继排的其他诉讼请求。赵继排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继排基于同样的事由再次提起的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故原审认定赵继排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合伙利润的主张与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案件构成重复起诉,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赵继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继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