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明运输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147号罪犯李明,男,1991年8月7日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长铁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10月9日止。截止2017年6月1日余刑为12年4个月8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