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淑萍与夏淑慧、金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萍,夏淑慧,金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506号原告:胡淑萍,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夏淑慧,女,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金大海,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胡淑萍与被告夏淑慧、金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胡淑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淑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萍撤诉。本案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胡淑萍负担。审判员 刘光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仲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