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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泓毅商贸有限公司、吴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泓毅商贸有限公司,吴钰伟,刘少堂,李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592号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嵩阳路北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100170516341R(1-1)。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州泓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嵩阳路北段西侧。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5000020822。组织机构代码:59486119-X。法定代表人:周莉,女,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吴钰伟,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刘少堂,男,汉族,1984年10月2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会军,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泓毅商贸有限公司、吴钰伟、刘少堂、李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告吴钰伟抵押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股权价值20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吴钰伟抵押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股权价值20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琳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