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士鹏、张海英、郭孝清、张光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士鹏,张海英,郭孝清,张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谭士鹏,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夏津县雷集镇谭庄村。被执行人:张海英,女,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夏津县雷集镇谭庄村。被执行人:郭孝清,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夏津县雷集镇后于村。被执行人:张光星,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夏津县雷集镇后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士鹏、张海英、郭孝清、张光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商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