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贝卡映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星珠影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贝卡映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星珠影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310号原告:北京贝卡映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102室。法定代表人:黄欣芯。被告:北京星珠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西2号1幢四层。北京贝卡映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星珠影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1日立案。原告北京贝卡映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贝卡映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北京贝卡映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人民陪审员 吕春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