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玉福与哈尔滨华诺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福,哈尔滨华诺创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767号原告:马玉福,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宾县玉福玉米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哈尔滨华诺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46号5楼。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职务经理。原告马玉福诉被告哈尔滨华诺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玉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玉福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