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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晓丽与侯佳男、李纪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晓丽,侯佳,李纪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4312号原告:高晓丽,女,汉族,1964年12月2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侯佳男,男,汉族,1982年5月6日生,住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被告:李纪中,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丽诉被告侯佳男、李纪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原告高晓丽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峻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