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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储俊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俊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恢3号之一申请人:储俊泽,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340421199304291218,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勇敢村储三队122号。被执行人:营刚,男,1987年5月2日出生,340406198705021011,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凤台县城关镇祥泰二部对面锦绣天地901室。被执行人:朱红,女,1993年6月8日出生,34042119930608102X,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凤台县城关镇祥泰二部对面锦绣天地9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6)皖0421民初2112号判决,于TDH08ZXTZFCRQ向被执行人朱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红(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本院查明奥迪车牌号:皖D×××××(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红所有的奥迪车牌号:皖D×××××(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福彦书记员  丁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