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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泽洲、张索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泽洲,张索妃,张槟萍,杨水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财保86号申请人张泽洲,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请人张泽舫,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址:广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张索妃,女,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张槟萍,女,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杨水平,男,1979年8月4日生,住址:广东省东莞,申请人张泽洲、张泽舫、张索妃、张槟萍因与被申请人杨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杨水平所有的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长安牌SC6458A5,发动机号GA8U012665)价值约50000元,并由申请人张泽舫提供其所有的粤L×××××号小型轿车为上述财产保全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水平所有的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长安牌SC6458A5,发动机号GA8U012665)价值以50000元为限。二、查封申请人张泽舫所有的粤L×××××号小型轿车(红旗牌CA7165AT4,发动机号Y53866)价值以50000元为限。在查封期间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24个月)。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杨水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黄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