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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世旭、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世旭,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世旭,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冯炳辉,局长。再审申请人周世旭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16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世旭申请再审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原审提交的穗公(云)受报案字[2016]21568号《受案回执》和穗公云立字[2016]10180号《立案决定书》涉嫌伪造,我方并未收到该受案回执和立案决定书。原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未经质证即予采信,且对我方提出的司法鉴定请求不予许可,显属违反法定程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我方的报警事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我方的起诉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判令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我方的报警回执号为J440111710000201605000535的案件履行职责。本院认为:周世旭于2016年8月9日向原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周世旭于2016年5月13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下属人和派出所报案,报案内容为周世旭被自称是江燕雯的女子骗取价值5800元的白金新生儿脚铃两对,要求立案。直至2016年5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未按照公安部规定对周世旭的立案请求进行书面答复,在其后多次催促无结果的情况下,周世旭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其刑事报警履行处理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上述周世旭提出的判令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其刑事报警履行处理职责的起诉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周世旭对于刑事侦查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过程中所作的行为不服,其作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循途径解决,但因此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的规定,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周世旭的起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周世旭认为原一、二审裁定错误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周世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世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