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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晓利与安徽万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利,安徽万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056号原告:王晓利,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南市区。委托代理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947879。被告:安徽万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野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利诉被告安徽万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晓利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晓利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