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淑敏与李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淑敏,李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680号原告:卢淑敏,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炳俊,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淑敏诉被告李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淑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淑敏承担。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