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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卞学林与陈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学林,陈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006号原告:卞学林,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淑龙,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学林与被告陈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卞学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学林负担。审 判 长  赵凤强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周洪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来源:百度“”